導讀
與法同行》專欄,旨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通過以法為鑒、以案說法、以案釋法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員工的法治意識,形成“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努力打造西筑公司依法治工作的宣講平臺、資訊平臺、互動平臺。
生活中,出于與他人(方)簽訂租賃合同實屬常見,逛街時租賃一個共享充電寶,日常出行租賃一臺代步車,出于居住目的租賃一套房屋,為了工程施工租賃一臺建筑設備……“租賃”在共享經濟時代愈發(fā)常見,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屢見不鮮。租賃合同如果引發(fā)了糾紛,想要提起訴訟,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呢?
今天,我們一起學習買賣合同中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供大家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參考。
一、案件簡介
公司與主營裝飾裝修業(yè)務的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公司提供工程期間所需的吊籃等器械,租賃費共計40余萬元,雙方合同中還載明如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后公司如約向公司交付了吊籃等器械,公司卻并未依約按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無奈之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租賃費及違約金合計16萬余元。
A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公司的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均在市,公司的住所地在區(qū),法院與本案爭議并無實際聯(lián)系,故租賃合同中關于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應屬無效,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裁定將案件移送公司的住所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二、官方說法
1.合同引發(fā)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雙方可以選擇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舉的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該管轄條款的有效與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審查是否與爭議具有實際聯(lián)系,約定無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應當適用合同管轄的基本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多種特殊合同的履行地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其中,對財產租賃以及融資租賃合同,規(guī)定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據此,在當事人未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此類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租賃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常見的租賃物包括一些大型設備、施工設施以及專業(yè)設施,此類租賃物一般有明確、固定的使用地點,較易認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公司因承包門窗安裝工程向公司租賃吊籃,吊籃的使用地可認定為該工程所在地,公司與公司雖對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但約定的地點與本案爭議并無實際聯(lián)系,約定管轄條款應為無效,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區(qū))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市)法院管轄。
3.不動產租賃合同管轄法院的認定
在財產租賃合同中,存在一類特殊的租賃合同,即房屋租賃合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當事人雖然可以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相關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樣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租賃土地、商鋪、檔口等糾紛,亦應根據相關租賃物的不動產性質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4.車輛租賃合同管轄法院的認定
財產租賃合同中另一類較為特殊的租賃合同,即為車輛租賃合同。一般來說,租賃物使用地的認定即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佐證,現(xiàn)實中,車輛的使用具有流動性,當事人難以舉證證明車輛的主要使用地,法院對車輛租賃合同履行地的認定亦采取嚴格認定的態(tài)度,只有當租賃物為一些特殊用途的車輛,如吊車、叉車等施工設備時,可以認定工程地或車輛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除此之外,汽車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使用地一般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予以個案認定。司法實踐中對車輛使用地的認定亦存在“反向認定”的情形,如在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因被告提交的合同、車輛交接單、車牌號碼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法庭陳述等均可顯示租賃車輛在江蘇省內使用,該案雖無法明確車輛的具體使用地點,但可以反證使用地并不在海淀區(qū),故海淀法院最終個案認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海淀區(qū),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
來源:法律風控部
編輯:黨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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